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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宣示,將限制高檢署只能將再議案件發回1次,避免民眾纏訟不休,也可節省司法資源。在現行制度下,因為並無限制再議的次數,導致一個偵查案件,地檢署、高檢署來來去去,被告像乒乓球被打來打去,除了浪費司法資源外,也嚴重折磨當事人,包括告訴人及被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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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目前的再議制度,實務上一個偵查案件不起訴再議後,經高檢署發回,反反覆覆有3、4趟的情形並不是新聞了。而最後承台北車站伴手禮推薦辦的檢察官縱使起訴了被告,這類案件到法院,法官判無罪的機率較高,因為已經不起訴3、4次了,同樣案件檢方多數認為無罪,最後起訴檢察官很可能為了起訴而起訴,交差了事。所以,法官心證上對控方不利,對被告有利,其理在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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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次法務部主動宣布改革再議制度,再議以2次為限,以提高偵查品質,減少當事人及司法的負擔,但這個變革必須修法,始能竟其功,否則,被害人可以辯說哪個條文可以限制我第3次再議?這將使檢察官啞口無言,站不住腳。法務部若只是修改內規,無法限制告訴人的再議權。因此,將來在立法院修法時,法務部如何向立委說服、溝通將非常重要。法務部希望改變目前高檢署一直發回地檢署的情形,將來由高等檢察署自行偵查第二次再議的案件,如認為應起訴者,檢附起訴內容,包括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法條令一審檢察官起訴。檢察系統固然有「檢察一體」的理論,但上開變革仍與現行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58條有出入。現行法規定,再議案件認有理由,且偵查已完備者,命令地檢署檢察官起訴。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法條由地檢署檢察官處理。新的改革由高檢署檢察官撰寫上開重要起訴內容,兩者不同,因此,亦應修法始有法律依據,否則無所遵循。上開變革固然立意甚佳,唯須注意的是,該修法的還是要修,法務部不能偷工減料,便宜行事。再者,某些社會矚目或政治性案件,若不起訴經再議後,由高檢署命令地檢署起訴,在一般不懂法律的民眾心裡會直覺認為,是否有外力介入,才採取「命令起訴」的負面觀感。因此,在操作上,應由高檢署檢察官及地檢署檢察官共同偵辦,發揮檢察一體的功能。起訴時由地檢署檢察官掛名,將來蒞庭檢察官亦方便與同地檢署的起訴檢察官討論起訴內容,有利於在法院的論告及舉證。若由高檢署檢察官撰寫起訴內容,起訴卻以地檢署檢察官名義,會造成權責不符,將來蒞庭的地檢署檢察官如何與高檢署「長官」討論案件,恐有問題。而且地檢署與高檢署的位置若交通往返時間較長,也不利於案情的直接討論,不但會影響檢方的蒞庭品質,且會損及當事人的權益。(作者為律師)(中國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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